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作客理公明法論壇
發布日期:2017-10-30 供稿:法學院 陳雨星 攝影:陳雨星
編輯:于璐 審核:孟強 閱讀次數:2017年10月27日晚上6:30,我院理公明法論壇第69講在7號樓108模擬法庭如期舉行,本期論壇由孟強副教授主持,邀請到了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偉副教授主講“美國憲法上的律師幫助權”。
論壇開始前,孟強副教授首先向在座的同學提出一個問題:既然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大部分對社會造成過危害,甚至還有一些造成過嚴重危害,那么我們為何還要對他們的權利加以保護?律師是否可以不對其進行幫助?并希望大家帶著這個問題在接下來的學習交流中認真思考。緊接著,李偉老師談到,在了解美國憲法中的律師幫助權之前,應先反觀我國司法實踐中產生的冤假錯案大多源于刑訊逼供這一事實,目前,我國司法改革力度較大,對于如何保障刑事犯罪人、刑事訴訟被告人的人權正引發激烈的討論。隨著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的意見》以及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兩部文件的出臺,我國的法律援助相關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也對律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接下來,李偉老師梳理了美國憲法的制定與修正過程:1787年,美國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中缺乏對于公民權利宣告的內容,直到1789年的第六修正案中,才明確規定了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獲得為其辯護的律師的幫助的權利。李老師講到,美國的訴訟模式為對抗制,這種模式來源于古老的彈劾制訴訟,即并無公權力介入,通過雙方當事人力量大小判定對錯,后又出現神明、宗教的介入,并引入陪審團制度。隨著現代理性主義的發展,現代對抗制的發展因法官的消極、檢察官的雄辯、被告人權利的擴張,與律師的幫助有著越來越緊密的聯系。在美國的刑事訴訟中,存在特有的競技理論,即相互對立的雙方的爭鋒相對更有利于揭示真相的存在,以實現審判的公平,律師在其中則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美國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既可聘請也可指定,但沒有律師幫助的審判不是公平的審判,應當撤銷判決。在這一關鍵問題上,李偉老師帶來了幾個經典判例。首先是1932年鮑威爾案,法官認為,“被告人在針對他的刑事訴訟的每一個環節,都需要律師之手的指引和幫助”,以此確定了阿拉巴馬洲法院有給被告人指定律師的義務。其次是1944年策爾普斯特案,法官認為,“一般被告人并不具備保護自己的專業法律技能,況且是在具有豐富經驗和知識的檢察官提起控訴的情況下”。最后是1963年吉狄恩案,判決中認定,無論在哪里,辯方律師都被認為是保護有序社會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以此鞏固了美國憲法上的律師幫助權的地位。
最后,李偉老師向我們介紹了美國律師幫助權的具體內容:獲得律師充分調查和準備案件的權利,即律師在開庭前應當盡其所能地進行閱卷、會見、交流、溝通;獲得律師積極全面參與對抗制程序的權利,即律師應全程站在委托人的立場上進行質證、詢問;與律師溝通交流的權利;獲得律師忠實代理的權利;獲得稱職律師幫助的權利。除此之外,美國憲法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人都有權獲得律師幫助權,無效的辯護會導致無效的審判,應予發回。而辯護是否無效應當從整個訴訟來判斷,包括政府是否不作為,即是否指派律師,以及律師是否存在不當行為,即進行缺陷代理或者造成不利影響等。
論壇結束前,同學們踴躍舉手發言,對非法證據排除、無罪推定、法律援助、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從寬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和疑問,得到了李偉老師專業的解答。本次論壇帶領我們既回溯了歷史,又把握了當下,加深了同學們對刑事訴訟制度的理解與對人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