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理工法學院舉辦“國際契約法整合與契約法修改”學術論壇
發布日期:2019-04-11 供稿:法學院 攝影:法學院
編輯:于璐 審核:馬曉龍 閱讀次數:4月8日上午,“國際契約法的整合與契約法修改”學術論壇在中關村校區7號樓108模擬法庭舉辦。論壇由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長趙秀梅副教授主持。臺灣大學法學院陳聰富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韓世遠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朱慶育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繆宇博士及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孟強副教授等十幾位教師及50余名學生共同參加了本次論壇。
陳聰富教授作為主報告人,從國際契約法統合的趨勢入手,對比歐陸法、英美法兩大法系,針對先契約義務、契約之效力、違約之類型、預期違約、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與賠償范圍、解除權之要件、法律行為基礎等重要問題進行了報告。
清華大學法學院韓世遠教授認為“國際契約法的整合與契約法的修改”的實質是契約法的現代化。首先,需要設計出更加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交易規則的現代化需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為原則。其次,要想設計出更加符合交易規則的規定,需要注重國際契約法的影響以及比較法的研究。
南京大學法學院朱慶育教授針對《合同法》第42條和第43條立法條文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德國民法典》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是以先契約義務和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我國《合同法》第42條對締約過失責任類型化的規定需要修改。另外,合同法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發生競合,上述問題應引起立法者的重視。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繆宇博士認為,從德國民法的發展來看,主觀交易基礎與客觀交易基礎是相對的,客觀情勢的變更是補充性解釋的客觀化,兩者達到的效果是相似的。在適用關系上,補充性解釋應優先于交易基礎喪失的適用。因此對于雙方動機錯誤的情形,當事人應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起訴變更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相對于補充性解釋在法律效果多了合同解除。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孟強副教授認為,在邁向現代化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一股力量就是學者推動。我國的《合同法》在立法中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以及國際商事合同規則,因此獲得了較好的評價。許多重要的比較法資料通過學者的翻譯、引薦、研究、轉化,提供給立法機關,立法機關予以采納后,制定出來的法律才會兼顧兩大法系的優點。
本次論壇的嘉賓發言之后,參加本次論壇的嘉賓和法學院師生針對合同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討,會場氣氛熱烈。本次論壇加深了兩岸民法學者之間的交流,期待法學院舉辦更多高水平的民商法學術論壇,為中國民法典的制定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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