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涉外活動中保密工作的通知
來源: 發布日期:2011-01-05
外函〔2010〕124號
各學院、部、處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在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涉外活動中的保密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條等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 在開展對外交流、合作、談判等涉外活動中務必樹立牢固的保密意識,嚴格執行各項有關保密規定。
2. 對外交流、合作和談判等涉外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對談判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制定保密方案、明確保密事項,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3. 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國家秘密事項,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根據規定,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對方簽訂保密協議。
4. 上述第2款的審查工作和第3款的受理工作由我校保密部(處)具體負責。
請遵照執行。
國際交流合作處
20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