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退休返聘人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調整的通知
來源: 發布日期:2012-12-13
各學院、部、處級單位:
自2012年12月起,學校對聘用的退休返聘人員取得的返聘收入個人所得稅計征方式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返聘人員的界定: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已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退休工資,已在原單位依法參加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經學校批準備案,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且與學校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的人員。
由各單位自行返聘的,沒有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協議)的退休人員,需與學校補辦相關手續。具體事項可聯系人事處。
2.計稅方法:退休返聘人員因返聘取得的返聘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返聘人員從學校取得的,除退休工資、返聘工資的其他收入,如“監考費、加(值)班費”,與當月返聘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稅。
3.請在財務處高級管理平臺上傳酬金時,將該類人員的人員類型填為:退休返聘。
聯系人:
財務處: 潘曉麗(68914618)
人事處: 楊曉輝(68914243-801)
(審核:王蓉)
財務處 人事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