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通報及相關安全工作的通知
校園安全通報及相關安全工作的通知
一.關于犯罪嫌疑人盜用我校教師銀行卡案件通報
2013年6月20日,我校教師黃某在學校工商銀行ATM機取款時,不慎將銀行卡留在ATM機內忘記取回,被后抵達ATM機取款的王某分三次提取卡內現金5000元人民幣;教師黃某通過手機短信提示后馬上到保衛處報案。
接到報案后,保衛處通過調取銀行周圍的監控錄像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的行蹤進行追查,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將其抓獲并移送公安機關。經查,王某系西安某大學畢業研究生,通過其在我校的校友安排在我校學習準備考博。
保衛處再次提醒廣大師生員工及家屬,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識,在銀行或ATM機上存取款操作時注意周圍的情況并隱蔽好自己的密碼,不要輕信并與陌生人交流;辦理完業務后切記拿好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避免造成經濟損失。如發現異常請及時報警。
二.相關法律知識延伸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三)《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關于我校近期校園發生系列盜竊、詐騙案件的通報
今年暑假學生離校前,在廣大同學們的密切配合下,保衛處協同公安部門連續破獲了6起盜竊自行車和手機的案件。
本學期開學后,正值各高校入學高峰,同時也是校園自行車、手機、筆記本電腦盜竊案件的高發期。進入9月份,派出所和保衛處接到我校師生報案(盜竊、詐騙)各類案件十余起,保衛處隨后加大打擊和防范力度,并于上周日(9月8日)晚抓獲一名盜竊自行車的嫌疑人(己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上周四(9月5日),保衛處接公安部門通報,近期我校一學生被網絡信息詐騙數萬元!近期,我校多位干部和教師也接到恐嚇等詐騙電話,在報保衛處后得到妥善處理,沒有造成經濟損失。
四.請各部門、各學院近期加強并開展如下工作:
(一)加強對廣大師生、學生家長、所屬離退休老同志的安全教育和提示,尤其是加強防詐騙的安全教育。如有師生、學生家長在接到恐嚇等電話后,請第一時間與所屬輔導員或直接與保衛處、派出所聯系;切勿聽信犯罪分子的恐嚇和蠱惑。
(二)同時,請提示丟失自行車、手機、筆記本電腦的師生主動與保衛處、公安部門配合,共同做好防范和打擊違法犯罪工作。做到平安校園大家共建,平安校園人人共享。
(三)各單位請按照暑期前安全工作會的要求,盡快統計好所屬師生的筆記本電腦MAC地址及條碼、貴重手機串碼在本單位備存。如發生被盜、遺失等第一時間通過保衛處報公安部門備案調查。
(審核:代方震)
保衛部(處)
2013年9月11日